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5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爱芹与被执行人张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祖芹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爱芹欠款27.5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祖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徐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