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35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裕、陈化龙、毛燕青、马信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74499.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498元、执行费35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另查明,被执行人富阳龙强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经本院拍卖、变卖,均流拍。除处置当中的财产外,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