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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371号

曹启朗、张正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启朗,张正割,何美茶,曹启朗,张正割,何美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371号申请执行人曹启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正割,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美茶,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曹启朗与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浙0381执10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56465元,剩余案款7135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3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