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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190号

范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跳墙进入某村倪某某家院内,随后进入倪某某所住西屋,对倪某某采取撕扯衣服、摁身体等手段,欲强行与倪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倪某某奋力反抗、大声呼救,邻居薄某某闻讯赶到,被告人范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某在家中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薄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迫手段,奸淫妇女,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范某某在犯强奸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系犯罪未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量刑时也考虑到其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雅忱

审 判 员  孟立军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