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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刑初字第00085号

陈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横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4月12日因被告人陈某某突患脑出血疾病,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28日,因陈某某患病治疗,使审理无法进行,故中止审理本案。2016年8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刘某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农历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给张某某(陈某某妻哥)打电话问其妻子张某甲的情况时,被张某某辱骂,陈某某遂产生了盗窃张某某母亲尸骨来报复张家的念头。当日,陈某某在靖边县城购买了一把铁锨、一把镢头、一把锤子、一个蓝白相间的编织袋。当晚陈某某来到殿市镇黑石磕村张某某父母的坟前,用铁锨和镢头将坟挖开,把张某某母亲的尸骨装进编织袋中。第二天,坐车回到富县将张某某母亲的尸骨藏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泥家河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给张某某(陈某某妻哥)打电话问自己的妻子张某甲的情况,被张某某辱骂,陈某某遂产生了盗窃张某某母亲尸骨来报复张家的念头。当日,陈某某在靖边县城购买了一把铁锨、一把镢头、一把锤子、一个蓝白相间的编织袋。当晚陈某某来到殿市镇黑石磕村张某某父母的坟前,用铁锨和镢头将坟挖开,把张某某母亲的尸骨装进编织袋中,随后背着尸骨离开坟地连夜步行到横山县城。第二天,乘车回到富县将张某某母亲的尸骨藏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泥家河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明陈某某的抓获经过。3、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马莲沟泥家河沟里提取尸骨半袋,及作案工具铁锨、镢头、铁锤、编制袋。尸骨由张某某领回。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作案地点及现场情况。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和陈某某是夫妻,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1年过完年,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将她的母亲坟刨开了。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某正月十七日突然要给其岳母上坟,他给带的路。他怀疑是陈某某盗走了尸骨。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去看坟。他看到张某某父母的坟被人挖开了。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给他说,他把张某某母亲的尸骨从横山县挖到了富县张家湾。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是他父亲。他父亲将他外婆的尸骨盗走后,给他打电话说,尸骨被他拿到富县了,让张某某下来取。10、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陈某某是他妹夫。因为他将他妹子接到东胜,陈某某就挖走他母亲的尸骨来报复他。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挖走张某某母亲尸骨的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报复他人,以刺激感情的方式处理尸体,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考虑。本院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期间因病被取保候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万海

审 判 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温妮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