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罗仁鹏,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黄世明,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8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执字第794号罗仁鹏申请执行黄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