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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1016号

任玉博、王爱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玉博,王爱国,孙建英,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博,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孙建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任玉博申请王爱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玉博于2016-6-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17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屏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