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444号

傅锡文、邵周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锡文,邵周平,傅锡文,邵周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傅锡文(现用名:傅雪文)。

被执行人:邵周平(曾用名:邵玖平)。申请执行人傅锡文与被执行人邵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12月23日作出(1994)遂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锡文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周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傅锡文货款9000元,经济损失7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傅锡文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敏

审 判 员  卓 君

审 判 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