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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3837号

陈银兴与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3837号申请人陈银兴与被执行人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银兴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0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友名下无房产、无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李长友名下浙A×××××车辆本院已进行拍卖处置,所得价款40100元,扣除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475元、评估费1500元,余款35775元已内转至陈银兴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长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长友名下车辆已经本院处置,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3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何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