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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718号

盛燕飞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燕飞,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盛燕飞。被执行人王强。盛燕飞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盛燕飞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万元及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计算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网、工商、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达30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盛燕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7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盛燕飞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