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 阳 市 温 莎 堡 餐 饮 娱 乐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异 议 裁 定 书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10执复20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住庆阳市西峰区,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复议申请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市温莎堡公司”)不服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6)甘109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及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帅世尧诉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案件缺席审理,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真实有效,并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据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2016)甘109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异议。庆阳市温莎堡公司申请复议称,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违反基本程序,未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即缺席判决,其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将温莎堡洗浴中心承包给庆阳景雅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五年,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承包方负担;其公司从未与张海龙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申请执行人张海龙辩称,其将货物供给了温莎堡公司,执行依据是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由温莎堡公司归还其货款。经���查查明,张海龙以庆阳市温莎堡公司、常银兴、常宝峰为被告,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肉食款32302元。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以公告方式向庆阳市温莎堡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时间等,庆阳市温莎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庆阳林区基层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海龙货款323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7元。2015年12月5日再次以公告的方式向庆阳市温莎堡公司送达了该民事判决,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以其公司已将温莎堡洗浴中心承包给庆阳景雅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承包方负担,其公司从未与张海龙签订过买卖合同,不存在拖欠货款,同时其公司未接到过法院的通知,也未参加诉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公司以其公司已将温莎堡洗浴中心承包给庆阳景雅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承包方负担,其公司从未与张海龙签订过买卖合同,不存在拖欠货款,同时其公司未接到过法院的通知,也未参加诉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审查后认为(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庆阳市温莎堡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在执行异议复议中,庆阳市温莎堡公司又以庆阳���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违反基本程序,未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即缺席判决,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经审查庆阳市温莎堡公司在执行中所提上述复议理由,属于案件的审判程序及实体事由,只能依法通过申请再审程序解决,并不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庆阳林区基层��院(2016)甘1091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崇印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黄晓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