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60280。法定代表人丁强。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海涂八五丘,组织机构代码:763939905。法定代表人王秋仙。被执行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4537794。法定代表人黄海生。被执行人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大桥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16562。法定代表人钟兆龙。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百盛街264号406-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1013506。法定代表人钟兆龙。被执行人钟金龙,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丁萍,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金龙、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1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26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