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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363号之一

周先海与张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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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先海。被���行人张选华。周先海与张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张选华应给付周先海24000元、诉讼费200元,合计242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先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车管、房产管理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获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葛金鹏执行员经童金执行员李德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