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民初第403号原告武XX,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松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820327XXXX被告刘XX,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松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790909XXXX原告武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XX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举行了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2003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生育儿子刘X。结婚以来二人共同努力维持生计,一直在长治、临汾做小本生意,生活还算可以。近五、六年来,被告自以为生活不错,根本不把原告放在眼里,凡是自作主张。但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勉强维持着家庭生活。2013年被告背着原告与原告哥做卖酒生意,结果原告哥20万元的投资至今无着落。去年秋天,被告离家,原告打电话时均设置为通话中。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在外与别的女人生活。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我放弃分割。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伙做生意蒙骗其哥20万元不是事实,我已给付了部分。其它基本属实,但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债务也由我负责偿还,不用原告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2003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生育儿子刘锦,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双方一直在长治、临汾做小本生意,夫妻感情尚可。后来随着家庭生活的不断提高,被告自以为是,凡是自作主张,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愈演愈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5年秋离家,对原告与儿子的生活不予顾问,2016年正月双方再次商谈生计未果,原告去了临汾,被告去了忻州,互不履行义务,分居至今。同时查明,原、被告共同置办长城牌晋LWV1**号小轿车一辆,现由被告保管。另,被告于2013年秋与原告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忻州合伙投资做卖酒生意,原告哥投资20万元,后因故倒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离婚,应予支持。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结合孩子保人的意见,由被告抚养抚养为宜,原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被告自愿放弃,本院准许。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原告自愿放弃分割,本院准许。被告与原告哥合伙生意与本案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原、被告的其它主张,举证不力,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武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刘X由被告刘XX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负;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晋彪
审 判 员 刘佑勤
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