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郑化志,男,62岁。被执行人滨海南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泮文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化志与被执行人滨海南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郑化志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为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申请执行人按比例领取了分配金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658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代理
审判员 刘 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