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田虹,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肖陆平,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裴 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