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付家,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芬(付家母亲),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郑乐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李亮亮,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付家与被告郑乐棋、李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付家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