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平,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执行人郭林枝,女,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乔立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张树华。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园林第一苗圃,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石福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平、郭林枝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园林第一苗圃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园林第一苗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回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