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峰,男。被执行人李传信。被执行人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信。薛海峰与李传信、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传信、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传信、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薛海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传信、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海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