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执民字第2956号

浙江法斯通砂轮有限公司与曾卫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956号原告浙江法斯通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2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法斯通砂轮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卫平支付104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评估,但一时难以腾空。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9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法斯通砂轮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