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25号申请人高占杰,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多斯市。被执行人乌宁其,男,1968年6月3日出生,蒙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格日乐,女,1966年12月4日,蒙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高占杰申请执行乌宁其、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75万元,案件受理费673元。申请执行人高占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偿还协议,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