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3754号

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754号

原告:杨某。

被告:秦某。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姣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