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754号
原告:杨某。
被告:秦某。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姣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