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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010号

周明光与张雨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光,赵亚玺,张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光。被执行人赵亚玺。被执行人张雨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雨明、赵亚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雨明、赵亚玺的存款、收入257562.8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