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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391号

朱仲举、周进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仲举,周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391号申请执行人朱仲举被执行人周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82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进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进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进平的配偶钱春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323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