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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210号

邬忠超与刘星、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忠超,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10号

原告:邬忠超,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侯志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娇,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幢1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忠超与被告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忠超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62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彭荣强(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201栋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4.53平方米房屋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邬忠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彭荣强位于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201栋1单元4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慧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