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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第845号

王晓辉与被执行人邵泽娟、郑维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辉,邵泽娟,郑维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8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辉

被执行人:邵泽娟、郑维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辉与被执行人邵泽娟、郑维列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辉与被执行人邵泽娟、郑维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不不能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自签订协议时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对原判决书的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