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异16号

董涛与吴宇明、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宇明,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异16号案外人:董涛,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

申请执行人:吴宇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段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查案外人董涛对本院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中,案外人董涛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董涛撤回异议申请,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董涛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国通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