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947号
原告:周家培,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朱家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周家培与被告朱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周家培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家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周家培负担。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