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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947号

周家培与朱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家培,朱家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947号

原告:周家培,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朱家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周家培与被告朱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周家培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家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周家培负担。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