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宋岳,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微微,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喜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宋岳、夏微微、王喜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宋岳、夏微微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505.16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40304%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扣减已还的90.89元)、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60456%自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自每笔欠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3.3003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还的复利9.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岳名下有坐落瑞安市玉海街道飞云东路381号(产权证号00255059,抵押于个人缪晓明,权利价值40万元,建筑面积50平方)的房产,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岳有牌照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被执行人夏微微名下有牌照为浙C×××××宝马牌机动车,被执行人王喜乐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宋岳、夏微微、王喜乐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