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191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叫王泽群。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缺少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曾协议离婚,2010年被告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年××月生一子,取名叫王泽群。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3年起,因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因孩子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原告生病手术之后,被告也很少回家照顾原告。2015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出庭应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中暂不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甲的陈述,原告张某甲提供的结婚证、申请书和离婚协议、病历、证人丁某、何某、张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婚后,因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自2003年起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原告生病手术之后,被告也不尽夫妻义务,并于2015年9月离家外出不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视为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甲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出庭,本案暂不处理,本院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如有证据可另行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审 判 长 张学和
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荣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