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丽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彦君与被执行人崔丽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