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951号

王彦君申请执行崔丽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彦君,崔丽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丽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彦君与被执行人崔丽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