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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45号

杨根信与脑明达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根信,脑明达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根信,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牧民。被执行人脑明达来,公民身份号码×××,男,1951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人杨根信申请执行脑明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脑明达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吉亚嘎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