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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488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一平浪镇。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楚雄市楚雄电力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中,依据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楚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请。抚养费240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楚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抚养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