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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521号

王琳琳与汪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琳琳,汪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王琳琳,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汪树波,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汪树波在你行(社)的账户存款105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