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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208号

孟凡君与祝刚、祝强、张玉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君,祝刚,祝强,张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君,男。被执行人祝刚。被执行人祝强。被执行人张玉华。孟凡君与祝刚、祝强、张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祝刚、祝强、张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祝刚、祝强、张玉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凡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祝刚、祝强、张玉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凡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