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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123号之一

丁伟军与蒋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伟军,蒋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伟军,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蒋华强,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丁伟军与蒋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3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伟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丁伟军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21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