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561号原告赵先,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彭盛楠。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34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与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先撤回对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赵先负担。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天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