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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237号

陈萍与周全明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萍,周全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昌,男,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周全明,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陈萍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8日提交要求对被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全明(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位于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东星街*号(房产号20******76)房屋的查封、冻结。本裁定至送达之日起生效。执 行 员 王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