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677号之一

王四清申请执行乔翠林、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四清,乔翠林,侯占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四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乔翠林,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侯占和,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四清与被执行人乔翠林、侯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51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翠林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翠林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