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礼,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三柳村*组。被执行人刘更新,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乡刘集村***号。被执行人岳喜增,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九龙镇南场村***号。王新礼与刘更新、岳喜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刘更新、岳喜增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新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更新、岳喜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刘更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695**五菱牌小型汽车虽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新礼尚未实现的债权共3786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