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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236号

朱相智与任海斌、郑楊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相智,任海斌,郑楊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朱相智,男,汉族,1942年11月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任海斌,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郑楊,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朱相智与被执行人任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海斌应支付朱相智案款52500元,案件受理费1112.5元,合计5361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朱相智要求被执行人任海斌应给付案件款52500元,案件受理费1112.5元,合计53612.5元。案件执行费704.19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海斌自动交纳本案案件款18000元,并提供担保人担保剩余案件款。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郑楊工资账户。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任海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虎

审 判 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

代理

审判员 吕   晨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