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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915号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3915号原告高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滕少艳、王玉臣,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婚生一子高某,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是军人身份,一直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09年原告从部队转业回到济南,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3月原告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先是租住于济南市市中区,后于2014年4月至今租住于济南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暂计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刘某某和高某户籍证明;2、结婚申请书;3、2014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佣金确认单、物业交割单、房租收条、押金条、租金缴纳活期账户明细、水费收条、水电收费收据6份;4、济南市历下区某号房产权属状况信息;5、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大街某室房产权属状况信息。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24年的夫妻生活一直很好,家庭和谐。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1991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婚生儿子高某,现已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虽然出现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高某某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条件,为此本院不准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高某某与刘某某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情缘,珍爱家庭,彼此关心体贴,齐心协力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昭新

审判员  宋海玲

审判员  王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楚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