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荣,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霞(曾用名王小娅),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平,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施建荣、王晓霞因与被上诉人吴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施建荣、王晓霞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建荣、王晓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范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