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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889号

吴勇平与施建荣、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建荣,王晓霞,吴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荣,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霞(曾用名王小娅),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平,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施建荣、王晓霞因与被上诉人吴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施建荣、王晓霞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建荣、王晓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范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