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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316号

陈瑞与鲍阳岳、何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瑞,鲍阳岳,何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陈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振仕、叶惟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阳岳。被执行人何晓莉。申请执行人陈瑞与被执行人鲍阳岳、何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晓莉、鲍阳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瑞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鲍阳岳、何晓莉名下账户有少额存款但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鲍阳岳、何晓莉名下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南路31号503室(产权证号:00290983、现抵押于瑞安农商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以上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续封的,将自动解除查封。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鲍阳岳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对其拘留15日并予以布控,同日决定将鲍阳岳、何晓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瑞安农商银行的抵押物,由(2016)浙0381执3608号案启动司法处置程序,且处置该处房产评估拍卖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望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