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喜,男,1961年8��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孙全军,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冯金敬,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张巧月,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全军、冯金敬、张巧月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