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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499号

刘章喜与孙全军、冯金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章喜,孙全军,冯金敬,张巧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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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喜,男,1961年8��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孙全军,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冯金敬,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张巧月,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全军、冯金敬、张巧月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