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更268号罪犯高翔,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翔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4年5月28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160号减刑壹年。2015年8月3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昌中刑执字第339号减刑壹年。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6年8月9日以罪犯高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8月10日至8月1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二〇一五年四月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二〇一六年一月获得监狱记功奖励;
二〇一五年八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二〇一六年三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帕提扎提
代理
审判员 赵 丽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丽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