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498号
原告:李祥,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阜康市文化区。
被告:杨全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祥与被告杨全喜、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谢然军
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
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