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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沈和执字第1563号

王微与沈阳中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微,沈阳中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沈和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微,女,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中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190695-6。

法定代表人:史秀兰。申请执行人王微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沈和执字第156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维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