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万美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XX,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谢桂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现住内蒙古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万美霞申请执行王XX、谢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XX、谢桂霞在法院涉案较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