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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476号

姜昭道与朱晓勇、毛灵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昭道,朱晓勇,毛灵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姜昭道。被执行人朱晓勇。被执行人毛灵娟。姜昭道与朱晓勇、毛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昭道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晓勇、毛灵娟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朱晓勇、毛灵娟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昭道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晓勇、毛灵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靖 微信公众号“”